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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一批“保护伞”栽了!限这些人一个月自首!

    信息发布者:肖建荣
    2019-05-03 20:39:33    来源:永丰村   转载

    作为公职人员

    本该全心全意为群众办事

    有人却为己私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近日,

    赣州一批干部充当“保护伞”被查!



    定南一警务辅助人员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2019年4月12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钟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钟俊利用担任定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定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扫黑除恶进行摸排、汇总近几年来涉嫌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涉案人员过程中,用手机私自拍摄由定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古某违法犯罪记录”表格、“叶某某等人于2016年夏天在香格里拉酒店聚众斗殴报立刑事案件”、“叶某某等人于2017年5月6日在环湖路“南山公园”入口聚众斗殴报立刑事案件”、“扫黑除恶文件重点摸排罪名”等简要案情和扫黑除恶重要信息,并将拍摄的以上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叶某某,同时以打电话和面谈的方式多次与叶某某沟通,告知叶某某定南县公安局准备立案侦查,从中提醒叶某某。叶某某因钟俊的通风报信于2018年9月14日外逃,同年9月27日被定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龙南5名干部为“气霸”充当 “保护伞”


    日前,龙南县查处一起“气霸”案件,随后深挖出5名为“气霸”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


    2015年至2018年期间,龙南县住建局燃气办负责人刘振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规收受燃气公司礼品礼金,在明知燃气站非法打击燃气“走私”的情况下,监管不力,并在燃气站办理经营许可证、年审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给予关照。2019年1月,龙南县监委给予刘振华记过处分,有关违纪款予以收缴。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时任龙南县市监局特设股股长钟龙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规收受燃气公司礼品礼金,在明知燃气站非法打击燃气“走私”的情况下,监管不力,并在燃气站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上给予关照。龙南县市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任科员林建新违规收受燃气公司礼品。2019年3月,龙南县纪委给予钟龙生党内警告处分,对林建新进行诫勉谈话,有关违纪款予以收缴。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原龙南县物价局局长曾建民、副局长王月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规收受燃气公司礼品礼金,接受燃气公司的宴请,对燃气站价格垄断行为不查处、不作为。2019年3月,龙南县纪委对曾建民、王月东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全南一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4月3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南县森林公安局南迳派出所原所长陈某东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案,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东在担任全南县森林公安局南迳派出所(以下简称南迳森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1、李某2、谭某明、谭某停、谭某军等木材老板财物价值15.4045万元。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李某1、钟某根、李某2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以罚代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还丧失原则立场,与李某华、张某辉等人合伙滥伐林木,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在陈某东长期的庇护下,李某1、钟某根等人不仅在林区大肆滥伐林木,还伴随实施与山场林木有关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助长李某1、钟某根等人逐步发展成“涉林”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恶势力集团)保护伞。


    寻乌2名干部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日前,寻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寻乌县商务局原副局长邝某涛、寻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邝某添两起涉“保护伞”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荣、李某金、李某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李某荣为首要分子,李某金、李某红为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邝某涛在李某荣非法建设加油站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李某荣现金,为李某荣非法建设加油站、谋取经济利益提供便利,充当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


    被告人邝某添在任寻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期间,于2012年10月间主办寻乌县留车镇陂下村岩子下非法开采稀土案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实际非法采矿人李某荣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找到被告人邝某添。被告人邝某添收受李某荣所送人民币4万元,未将李某荣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致使李某荣未受到刑事追诉,邝某添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充当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

    却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他们面临的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发布公告

    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要尽!快!自!首!

    限期一个月!


    ◎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向组织如实交代存在的问题。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前,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向组织如实交代本人问题的,可依纪依法宽大处理;拒不交代本人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惩治。对在专项斗争中不收手不收敛、继续进行违纪违法犯罪活动的,从严从快处理。


    以下这15种行为

    都属于黑恶势力“保护伞”

    有黑必扫 有恶必除 有“伞”必打!


    黑恶势力“保护伞”十五种类型

    【出资分红型】

    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

    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阻挠查处型】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站台撑腰型】

    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

    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

    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

    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

    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

    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

    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

    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

    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你身边有涉黑涉恶势力吗

    有黑恶势力“保护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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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法制报赣州新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南县人民法院、寻乌县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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